(2017)内0602执18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孙翠兰申请执行郭海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翠兰,郭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1881号申请执行人:孙翠兰,女,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郭海荣,男,现住东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翠兰申请执行郭海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孙翠兰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02民初58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贺晓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凌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