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602执18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孙翠兰申请执行郭海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翠兰,郭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1881号申请执行人:孙翠兰,女,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郭海荣,男,现住东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翠兰申请执行郭海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孙翠兰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02民初58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贺晓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凌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