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5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小高与湖北省远安海龙建设有限公司、湖北三峡灵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高,湖北省远安海龙建设有限公司,湖北三峡灵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5民初729号原告:刘小高,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郸城县人,住河南省郸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望露(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省远安海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鸣凤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753417572J。法定代表人:高池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三峡灵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花林寺镇三峡灵芝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063542077X。法定代表人:叶明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杰(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朝军,系公司副总经理。原告刘小高诉湖北省远安海龙建设有限公司、湖北三峡灵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刘小高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高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小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刘小高负担。审判员 刘群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家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