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执18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单文晓与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文晓,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18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单文晓,男,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林,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单文晓与被执行人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屈文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笑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