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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1民初228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荣志与龙希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志,龙希翼,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2289—1号原告:刘荣志,男,汉族,1998年6月18日出生,住址:廉江市,被告:龙希翼,男,汉族,1972年12月20日出生,住址:廉江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地址:湛江市海滨大道***号。上述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荣志撤诉。受理费90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钟朝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甄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