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民初28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宋建平与被告曹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平,曹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24民初2809号原告:宋建平,男。被告:曹友平,男。原告宋建平与被告曹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建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友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建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个体驾驶员,与被告相识。2015年2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作为周转资金,并口头承诺几天后归还。原告将该借款10000.00元以现金方式给付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2015年底,原告催收未果。被告曹友平书面辩称,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友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建平借款1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曹友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明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