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行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陈刚与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刚,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4行初124号原告陈刚,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翠柏路9号。负责人戴春旭,该支队支队长。委托代理人张涛,该分局民警。委托代理人胥光炜,该分局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刚诉被告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陈刚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刚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陈刚负担。审判员 刘 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朝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