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民初39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汤海琴与杨毅、无为县家家福超市、骆扬扬、杨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3933号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对汤海琴与杨毅、无为县家家福超市、骆扬扬、杨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皖0225民初393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0225民初3933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页第十四行至第十六行中“一、杨毅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归还汤海琴借款本金284000元,利息自2017年8月26日始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息随本清;”补正为“一、杨毅、骆扬扬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归还汤海琴借款本金284000元,利息自2017年8月26日始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息随本清;”。审判员 朱雪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绪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