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民初41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冉启平与蒲建波杜群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启平,蒲建波,杜群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4135号原告:冉启平,男,1964年5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雷,重庆德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阳,重庆德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蒲建波,男,1976年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杜群慧,女,1978年1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冉启平与被告蒲建波、杜群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冉启平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启平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启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冉启平负担。审 判 长 张 军审 判 员 任 毅人民陪审员 张辉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林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