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民终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湖南航天康达塑胶有限公司因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航天康达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终1615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湖南航天康达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陈定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拥华,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湖南航天康达塑胶有限公司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7)湘0703民初20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湖南航天康达塑胶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依法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依据保证合同约定就刘宝飞为数个不同债务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而单独起诉刘宝飞,符合法律规定,一审裁定不予受理错误;2、上诉人已缴纳案件受理费,一审法院已经受理本案之后,又裁定不予受理,属程序违法。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本案中,湖南航天康达塑胶有限公司仅以保证人刘宝飞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该《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如下处理:(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该《规定》还规定,应当在登记立案后通知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经审查,一审法院在湖南航天康达塑胶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后,未依照上述规定向该公司出具书面凭证,且在未能当场判定是否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情况,先行通知该公司交纳诉讼费,登记立案程序违反上述《规定》的规定,予以纠正。综上所述,湖南航天康达塑胶有限公司上诉所提“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依法受理本案”的请求,经查成立,予以支持。原裁定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7)湘0703民初202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詹险峰审判员 郭 洪审判员 刘祖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群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节录)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