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刑初20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崔学凯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学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208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学凯,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南充市高坪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19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学凯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柔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学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6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崔学凯窜至东莞市虎门镇小捷滘捷港新村伺机盗窃,后崔在被害人池某居住的捷港新村81号旁蹲守。6月22日2时许,崔学凯通过81号屋外的风机爬到顶楼,用顶楼找到的小锄头砸碎顶楼门玻璃(维修价格150元),但因还有一层玻璃而开门未果。同日3时许,崔学凯拿着小锄头及在顶楼找到的1把小铲子翻到该屋四楼阳台,用小锄头砸碎阳台推拉玻璃门(维修价格600元)后进入屋内。崔学凯在屋内找到1把剪刀,后崔在屋内躲藏并翻找财物。崔学凯在厨房的酒柜里找到人头马牌天醇XO香槟干邑白兰地洋酒1瓶(价值1650元)、人头马牌XO干邑白兰地洋酒1瓶(价值2100元)、日本版轩尼诗牌XO干邑白兰地洋酒1瓶(价值2000元)、法国版轩尼诗牌XO干邑白兰地洋酒1瓶(价值1900元)、中文版轩尼诗牌XO干邑白兰地洋酒1瓶(价值1500元)及人头马牌干红葡萄酒1瓶、CAMUS牌洋酒1瓶、CHATAU牌红酒1瓶、茅台酒2瓶、茸鞭宝滋补酒1瓶(均价格不详),崔将上述酒用袋子装好,打算带走。期间,崔学凯还在屋内翻找食物食用,并吸食了在屋内找到的香烟。后因触碰报警器,崔学凯即躲到车库楼梯旁,后以为自己已被屋主发现,便于6月23日20时许到该屋三楼一房门外敲门找屋主池某道歉。池某打电话通知保安,保安赶到后控制住崔学凯并报警。民警接报后赶到现场将崔学凯带回审查,后将上述涉案财物依法发还给池某。以上事实,被告人崔学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学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学凯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被告人崔学凯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崔学凯判处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合理有据,被告人崔学凯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学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18年4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茂审判员 陈茂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姣姣杜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