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1010号申请人张某某,男,生于1977年6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闫某某,女,生于1986年10月5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2017)陕0326民初121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婚生子张某(生于2009年9月8日)随申请人张某某生活,被执行人闫某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00元,被执行人于2017年9月21日前支付孩子2017年9月20日至2018年9月19日的第一期抚养费2400元。现申请执行案款为2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执行。被执行人已自觉将案款2400元履行清结。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10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领会代理审判员 刘林刚代理审判员 王亚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武 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