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7220、7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锐讯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羽博数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锐讯天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羽博数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7220、722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锐讯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乐路与民治大道交汇处华通源物流中心A5栋301号,组织机构代码:67001774-1。法定代表人:周树森,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羽博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简上路御龙华庭三栋15号2层,组织机构代码:08127303-4。法定代表人:王伟华。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锐讯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羽博数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知民初字第19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请求:一、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市锐讯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第6826971号、第1069179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停止突出使用企业字号“羽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向其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61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并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旭耀执行员 黄丽仲执行员 舒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永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