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民初18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区建明与任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区建明,任润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1833号之一原告:区建明,男,汉族,1964年2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任润文,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原告区建明诉被告任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3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8月28日向原告区建明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区建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区建明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区建明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梁智毅审 判 员 李根明人民陪审员 黎建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泽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