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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8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五平与刘自强、欧阳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五平,刘自强,欧阳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823号申请执行人张五平,男,汉族,1970年7月11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刘自强,男,汉族,1969年12月16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欧阳涛,男,汉族,1979年3月25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五平与被执行人刘自强、欧阳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722执8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高顺审判员  曹海军审判员  耿贺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艺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