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执8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五平与刘自强、欧阳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五平,刘自强,欧阳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823号申请执行人张五平,男,汉族,1970年7月11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刘自强,男,汉族,1969年12月16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欧阳涛,男,汉族,1979年3月25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五平与被执行人刘自强、欧阳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722执8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高顺审判员 曹海军审判员 耿贺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艺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