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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万家宝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家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9刑初47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家宝,男,199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伊川县。2015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17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7月13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7月27日经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7)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家宝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春晓、王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家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4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万家宝来到伊川县城关镇小吃城北边小街内,趁被害人李某在陶家砂锅店吃饭之机,将其未拔车钥匙停放在饭店门口的蓝色北方永盛电动三轮车盗走。案发后,被盗车辆已提取退还被害人。经价格鉴定,被盗三轮电动车价值3380元。2017年7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万家宝在伊川县城关镇北街村被办案民警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万家宝供述;被害人李某陈述;证人马某、郭某证言;户籍及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监狱罪犯档案资料、报案材料、抓获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等书证;物证被盗电动三轮车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资证。庭审质证时,被告人万家宝对上述证据亦无提出异议,且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家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万家宝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万家宝到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被告人万家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国强代理审判员  范淑贤人民陪审员  杜志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睿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