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2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韶山市鑫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永枚、成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韶山市鑫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彭永枚,成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82执141号申请执行人:韶山市鑫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彭永枚。被执行人:成泽军。申请执行人韶山市鑫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永枚、成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28日经本院审结,(2016)湘0382民初1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执行。我院依法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采取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故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文利代理审判员 胡 翠代理审判员 蔡旺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吴通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