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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执24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常州市华一防静电活动地板有限公司与武汉金诚兴发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华一防静电活动地板有限公司,武汉金诚兴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2448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华一防静电活动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崔桥崔横支二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云霞,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金诚兴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四唯街三阳路118号金阳新城A栋28层1室。法定代表人范志涛,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102民初324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金诚兴发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80,773.59元,执行费5,61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金诚兴发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6,385.59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敬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