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异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赵清琨案外人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清琨,姚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异78号案外人:姚路,男,汉族,1943年4月24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宋桂华,系姚路之妻。案外人:宋桂华,女,汉族,1942年2月27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赵清琨,男,汉族,1979年1月30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姚丽英,女,汉族,1970年7月29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清琨与被执行人姚丽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姚路、宋桂华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位于西五马路5号小区,栋号1-7/1-3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的查封。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姚路、宋桂华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姚路、宋桂华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姚路、宋桂华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红 岩审判员 王 爽审判员 黄磊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艳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