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执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孙娟与广州市圆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娟,广州市圆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广州市圆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执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娟,女,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执行人广州市圆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北环路中段。代表人朱方清,该分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广州市圆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法定代表人朱方清,该分公司董事长。孙娟申请执行广州市圆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民间借贷一案,因本院在执行该案时尚有案件受理费1366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执行费88893.06元未缴纳,故本院留存被执行人广州市圆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持有的漯河市福全食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0.5%的股权。2017年3月17日,本院作出(2016)豫06执40号执行裁定,通过网络司法平台对该股权进行两次拍卖,均已流拍。现因被执行人广州市圆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市圆梦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 芳审判员 冯保勇审判员 杜雪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梦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