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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2民初22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温哲屹与王中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哲屹,王中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民初2252号原告:温哲屹,男,汉族,1982年11月18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告:王中毅,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原告温哲屹与被告王中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558元,减半收取27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利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