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2民初22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温哲屹与王中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哲屹,王中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民初2252号原告:温哲屹,男,汉族,1982年11月18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告:王中毅,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原告温哲屹与被告王中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558元,减半收取27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利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