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5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段婷婷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婷婷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5刑初170号公诉机关永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婷婷,女,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修县,现租住在江西省永修县。2015年8月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7月20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永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修县看守所。永修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婷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发现本案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遂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婷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5月上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段婷婷在其租住的江西省永修县涂埠镇嘉诚天地小区1栋1804室客厅内容留吸毒人员邓某用自制的冰壶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下同)毒品。2、2017年5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段婷婷在其租住的江西省永修县涂埠镇嘉诚天地小区1栋1804室客厅内容留吸毒人员邓某用自制的冰壶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甲基苯丙胺毒品。3、2017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段婷婷在江西省永修县涂埠环城路通往清水山庄的三岔路口其弟弟租住屋内容留吸毒人员邓某用自制的冰壶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甲基苯丙胺毒品。上述事实,被告人段婷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邓某、王某、张某、段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租房协议、本院(2015)永刑一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婷婷两年内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段婷婷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段婷婷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婷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8年5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大毛人民陪审员 刘清其人民陪审员 庞美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文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