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明与赵洪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赵洪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466号申请人:张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被执行人:赵洪光,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民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振刚审判员 吕 涛审判员 刘昌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