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119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厦门佰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清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佰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清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1940号原告:厦门佰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53号31层04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054149166。法定代表人:周元洪,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蓉,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清华,女,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原告厦门佰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清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厦门佰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以与陈清华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厦门佰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佰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厦门佰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希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尤丽端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