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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民申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高亚锋与被申请人邓喜潮及原审第三人李德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亚锋,邓喜潮,李德昌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申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亚锋,男,汉族,1972年4月16日出生,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飞翔,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江涛,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邓喜潮,男,汉族,1965年3月2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菲,陕西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军,渭南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李德昌,男,汉族,1962年10月5日出生,农民。再审申请人高亚锋因与被申请人邓喜潮及原审第三人李德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陕05民终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亚锋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缺乏基本事实证据,且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有新证据能证明对邓喜潮不存在胁迫行为。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二审判决以被申请人书写的借条是在面对拉煤受阻,将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和受胁迫等情况下作出的,故确认被申请人书写的借条无效是正确的。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及请求,经查,被申请人与蒲城电厂之间签订有长期供煤合同;申请人因原审第三人借款未还,即采用堵路等方式阻挡被申请人从南煤场拉走自己从山西客商处购买的煤;若被申请人对蒲城电厂违约,将会被扣除履约保证金,同时丧失供煤资格,为避免造成更大损失,被申请人被迫与原审第三人签订债务转移协议并向申请人出具了借条,且双方亦未发生实际资金转移;后被申请人用煤抵款等行为,亦是被申请人给电厂供煤期间因申请人阻挡拉煤所实施,故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系受胁迫出具的借条有事实依据,确认该借条无效适用法律正确。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提供的农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仅能证明被申请人曾汇付其10万元的事实,不能证明申请人所要证明之目的,故申请人所持再审申请理由及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申请人高亚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高亚锋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郝 翎审 判 员  李豪玲代理审判员  左继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林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