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民申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兰州恒业娱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兰州恒业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10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通渭路1号(兰州房地产大厦10楼1002、1004、1006室)。法定代表人:巨宝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龙,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鑫,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兰州恒业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小西湖公园2号。法定代表人:张全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焱仁,甘肃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兰州恒业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业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1民终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城投公司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提交的“财产移交清单”中无申请人公司盖章,亦未有相关工作人员签字,同时因《关于恒业娱乐有限公司请求执行合同报告的意见》是相关负责人了解情况后的内部文件,对外不发生效力,且意见中的内容系引用,并非公司的最终处理意见,故申请人并未收到被申请人的家具设施;2.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提供增值税发票,致使剩余款项未支付,故申请人不存在违约行为,且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原审法院判决申请人支付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原审中认为设备和家具设施的补偿款已包含在706693元装修补偿款中,现又陈述其并未收到被申请人的设备、家具,其说理前后不一、不予采信,且2012年6月28日由城投公司董事长魏帮昆签署的《关于恒业娱乐有限公司请求执行合同报告的意见》载明:城投公司于2000年6月8日接收了恒业公司移交的价值1032968元的设备和家具设施,对该1032968元的设备和家具设施的补偿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由城投公司全盘接受,以后再以适当方式予以补偿。说明城投公司认可已接收到恒业公司价值10329658元的设备、家具,故申请人关于未收到设备、家具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提交的由强科显出具的“情况说明”,因该说明系由申请人单方形成,无其他相关证据印证,且不符合新证据标准,故不予采信。关于违约金的认定,双方合同中虽无违约金的相关约定,但约定了“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提出经济赔偿”,现因申请人长期不支付剩余款项,原审法院判决其向被申请人给付违约金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申请人关于因被申请人未向其提供增值税发票致使款项未付的主张,因合同中并无约定,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城投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剑斌代理审判员 倪孝刚代理审判员 李海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恩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