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执29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雷振宁申请执行刘国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振宁,刘国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29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雷振宁,男,1972年1月11日生。被执行人刘国然,男,1959年7月17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6民初55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刘国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国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国然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059119400713597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194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