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民终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牟志勇、邹平同盛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牟志勇,邹平同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终14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牟志勇,男,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邹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贤智,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修峰,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平同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鹤伴二路与醴泉六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580438868N。法定代表人:柏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牟志勇因与被上诉人邹平同盛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邹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6民初4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牟志勇于2017年10月25日以与被上诉人邹平同盛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已经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牟志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牟志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上诉人牟志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诗君审判员 王正真审判员 张 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