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2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姜永斌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永斌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22刑初15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永斌,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浦城县,住所地福建省浦城县。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6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浦城县看守所。辩护人张乘勇,福建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浦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刑诉(2017)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永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6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浦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益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永斌及其辩护人张乘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姜永斌在其女友黄某2家中(浦城县原皇华旅社三楼)发现与黄某2发生性关系的周某1,遂与其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姜永斌在拉周某1的过程中,周某1的胸部撞到了梳妆台上,然后被告人姜永斌又用手掌往周某1的脸上打了七、八巴掌,并用手掌往周某1的头部拍打了四、五下,还用腿往周某1的肚子处踢了一脚。听闻到二人的吵闹声,黄某2的父母也陆续从四楼到了现场,黄某2的父亲黄某1叫二人去外边解决。于是,二人在梦笔大酒店以周某1的名义开房(房号8328)。到达房间后,姜永斌叫周某1将其与黄某2认识及发生性关系的经过写下来。周某1第一次写完(主要内容周某1与黄某2发生性关系双方自愿)姜永斌看了后不满意叫周某1重新写过,周某1当时怕姜永斌会继续打他,便又重新写了份经过(主要内容周某1与黄某2发生性关系时黄某2是不自愿的)拿给姜永斌看,姜永斌看了后便说他要带黄某2去报案告周某1强奸,周某1因害怕就提出愿意以2万元来解决此事。二人经商谈,最后姜永斌提出最少要6万元否则去报案,周某1便同意了。因周某1无法立刻交付6万元,便又按照姜永斌提供的欠条版本写了一份内容为向姜永斌借款6万元的借条,并将身上携带的黄金项链、黄金手链、一块“ARMANI”牌手表抵押给了姜永斌,等六万元交给了姜永斌再赎回,并按姜永斌的要求写了一张自愿抵押书交给姜永斌。之后姜永斌未收到钱便陆续将黄金手链、黄金项链出售获得37000元,并用于日常开支。经鉴定,周某1的损伤属于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姜永斌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姜永斌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但辩解称:黄某2与周某1发生性关系是非自愿的,该案系事出有因;周某1是自愿写借条并交付黄金首饰等财物的,在此过程中,他未胁迫周某1。其辩护人以被告人姜永斌具有未遂、坦白、退赃、取得谅解的情节及被害人有重大过错为由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2日,被告人姜永斌的女友黄某2发信息告诉姜永斌她身体不适、发烧,因二人前段时间吵架姜永斌便未回复。傍晚时,黄某2又用微信告诉被害人周某1她身体不适、没吃晚饭。周某1以看望黄某2为由来到黄某2位于浦城县原皇华旅社三楼的家中,在黄某2的卧室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当晚20时许,姜永斌也来到黄某2家中找黄某2,见门外有一双陌生男人的鞋子,就敲门叫黄某2开门。黄某2听见姜永斌敲门后就让周某1从三楼的窗户跳下去离开,周某1不敢跳,便躲到隔壁房间的门后。黄某2打开房门后,姜永斌冲进房间找到周某1,将其抓住拉到床铺旁,在拉的过程中,周某1的胸部撞到了梳妆台上。然后姜永斌用手往周某1脸上打了七、八巴掌,并用手掌往周某1的头部拍打了四、五下。在得知周某1与黄某2发生了性关系后,姜永斌对周某1说“你现在玩我的女朋友,要么叫你的老婆也给我玩一次,要么你自己看着办”,说完便又用腿往周某1的肚子处踢了一脚。黄某2的父母听到吵闹声也陆续从四楼到了现场,黄某2的父亲黄某1让二人去外面解决此事。于是二人离开,在梦笔大酒店以周某1的名义开了房号为8328的房间。在房间里,姜永斌叫周某1将其与黄某2认识及发生性关系的经过写下。姜永斌不满意周某1写的第一份经过便让其重新写过,周某1因惧怕姜永斌继续殴打他,便又重新写了份经过,姜永斌看了后便表示要带黄某2去报案告周某1强奸,周某1因害怕就提出能否以其他的方式解决,并表示愿意以2万元来解决此事。姜永斌觉得太少便要求10万元,二人又继续商谈价钱,最后姜永斌提出最少要6万元否则去报案,周某1便同意了。姜永斌便叫周某1立刻筹钱,周某1无法兑现,便又按照姜永斌提供的欠条版本写了一份内容为向姜永斌借款6万元的借条,并将身上携带的黄金项链、黄金手链、一块“ARMANI”牌手表抵押给姜永斌,待6万元交给姜永斌后再赎回,并写了一张自愿抵押书交给姜永斌。姜永斌还要求周某1尽快将6万元给他,之后双方便各自离开。过了几天后,姜永斌未收到钱款便发短信联系周某1,周某1未予理睬,姜永斌便继续发短信以报案相威胁。之后姜永斌陆续将黄金手链、黄金项链出售获利人民币37000元并用于日常开支。经鉴定,周某1的损伤属于轻微伤;黄金手链价值24237元,黄金项链价值18000元。被告人姜永斌于2017年5月10日在京台高速官路公安检查站被浦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ARMANI”牌手表已发还被害人周某1,被告人姜永斌退出非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周某1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姜永斌的基本身份情况,及其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借条,证实周某1于2017年2月22日向姜永斌出具了一张内容为向其借款6万元的借条。3.自愿协议,证实周某1于2017年2月22日向姜永斌出具了一份内容为“本人自愿将金手链、金项链、手表抵押给姜永斌”的自愿协议。4.事情经过,证实周某1于2017年2月22日写了一份关于其与黄某2认识及发生性关系的经过,黄某2在与其发生性关系时是不自愿的。5.结账单,证实2017年2月22日21时31分,周某1入住浦城县梦笔大酒店8328房,当晚23时18分退房。6.短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姜永斌以报案威胁周某1拿钱解决此事。7.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姜永斌于2017年5月10日在京台高速官路公安检查站被浦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8.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2015)浦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姜永斌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6年1月7日刑满释放。9.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姜永斌处扣押借条、自愿协议、事情经过各一张、“ARMANI”牌手表一块,其中“ARMANI”牌手表已发还被害人周某1。10.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姜永斌退出非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周某1的谅解。11.被害人周某1的陈述,证实2017年2月22日,黄某2通过微信告诉他身体不适没吃晚饭,他回复说去买粥给她吃,黄某2同意并将她的住址告诉他。之后他来到黄某2家中,与其发生了性关系,黄某2是自愿的。过了一会儿,有一男子在外面敲门并叫黄某2开门。他遂询问黄某2那名男子是谁,黄某2说是其男友。然后黄某2就叫他从窗户跳下去离开,他不敢跳便躲到隔壁房间里。黄某2男友(姜永斌)冲进来后一直推拉他,他的胸口撞到房间的梳妆台上,脸上被打了七、八巴掌,头部也被打,肚子被踢了一脚。这时黄某2的父亲就让他们二人出去解决。然后他和姜永斌离开,姜永斌说要看他的身份证,他让姐姐从家中把身份证送来后,姜永斌就说到梦笔大酒店开房间谈,他同意了,二人就在梦笔大酒店以他的名义开了一个房间。开房间时,他看见姜永斌从前台拿了纸和笔。到房间后,姜永斌叫他将如何与黄某2认识及发生了几次性关系的经过写出来。他照实写了后给姜永斌看,姜永斌说要按照其意思写,要求他写黄某2是不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他因害怕被姜永斌殴打,便按照其意思写了,并签上名字。姜永斌看了后就说要带黄某2去报案告他强奸。他因害怕姜永斌去报案,就提出能否用其他的方式解决,并表示愿意出二万元解决此事。姜永斌不同意,要求十万元。经讨价还价,姜永斌提出最少六万元,否则去报案。他同意后,姜永斌就叫他立刻拿钱,他说要缓几天,姜永斌就叫他写一张借条并将黄金首饰及手表作抵押。12.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22日,她在微信里告诉周某1她感冒了没吃晚饭,周某1便说买粥给她吃,她就将住址告诉了周某1。周某1到她家后强行和她发生了性关系。之后,她男友姜永斌来敲门,并问她房门外男鞋是谁的。她叫周某1从窗户跳下去,周某1不敢跳就躲到隔壁房间里。而姜永斌仍一直敲门,她无法只好开门,开门后姜永斌就冲了进来,在隔壁房间里找到周某1,用拳头往周某1的脸上打了两下,还把周某1按倒在床上。后来,她父亲黄某1下楼见此情景就打了她两耳光并把她叫到四楼,她母亲见状询问发生何事,她没有回应,她母亲就到三楼去。之后她又和父亲一起回到三楼,看到姜永斌又要打周某1,被她母亲拉开了。她父亲就让其二人出去解决,其二人离开后发生何事她不清楚。1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22日晚,她在四楼看电视,她丈夫黄某1、女儿黄某2进来后,她发现黄某2的脸色不对,像是被黄某1打过一样,她就询问怎么回事,黄某2不说话。于是她一人走到三楼黄某2的房间,看见房间里有两名男子,其中一名叫小斌,是她女儿的男朋友,另一名男子她不认识。她看见小斌去叉那名男子的脖子,她就把小斌拉开了。后来她丈夫黄某1下楼让其二人出去解决。14.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22日晚,他从外面回来到家中四楼,到四楼后没多久,就听见三楼他女儿黄某2的男友小斌敲房门和叫他女儿名字的声音,他就下楼去看。黄某2将门打开,小斌说在房门外看见一双男人的鞋子,并急匆匆的在房间里找,后来在黄某2卧室隔壁的房间找到一名男子。他当时问黄某2怎么回事,黄某2说她身体不舒服,朋友送东西来给她吃。他看见小斌往那男子脸上打了二下,他就上前将小斌拉开,叫他不要动手,有事好好讲。然后他就叫黄某2到四楼去,问她是怎么回事,到了四楼后,他妻子李某见状询问他们怎么回事,然后李某就走到三楼去了。之后他和黄某2又回到三楼,他就看见小斌又想动手打那男子,被他妻子李某拉开了,他就对他们二人说有事你们出去解决。然后小斌和那名男子就出去了,后来发生什么事情他就不知道了。15.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的一天19时许,有一名35岁左右、高高壮壮的浦城本地男子拿了一条黄金手链来卖,手链像表带一样宽,重80.76克,按260元/克收购,他向该男子支付了21000元。手链已寄到福州公司处理掉了。16.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中旬的一天18时许,有一名男子到他店里出售一条黄金项链,重约60克,按265元/克收购,他向该男子支付了16000元。17.证人史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22日21时许,他接到姜永斌的电话,称其发现黄某2和其他男子发生性关系,其殴打了那名男子。他告诉姜永斌不要打人,协商解决。大约过了2个多小时,姜永斌又打电话问他有无借条版本,于是他通过微信将借条版本发给姜永斌。18.被告人姜永斌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2月22日20许,他来到女友黄某2家门口,看见门外有一双男鞋,他感觉到不对劲,就用力敲门叫黄某2开门并问黄某2家门口的男鞋是谁的。这时黄某2的父亲黄某1从四楼下来,也上前叫黄某2把门打开,黄某2就将门打开了。他冲进去在隔壁的房间找到一名男子(周某1),他将周某1拉到床铺旁,在拉的过程中周某1的胸部撞到了梳妆台上,他用手掌往周某1脸上打了七、八巴掌,还用手掌往其头部拍打了四、五下。在得知周某1和黄某2发生性关系后,他就说要么周某1的老婆也给他玩一次,要么周某1自己看着办,说完他就用腿往周某1的肚子处踢了一脚,周某1就叫他不要打了,有事情好商量。这时他就打电话给其友史某说了这个情况,史某告诉他不要再打,让其二人自己私下处理。黄某2的父亲也叫其二人出去解决。然后他和周某1离开,并叫周某1把身份证给他看,周某1便让其姐姐把身份证送来。他看了后就提出到梦笔大酒店开房间谈,其二人就在梦笔大酒店以周某1的名义开了一个房间,他当时还向酒店前台拿了笔、纸,打算让周某1写与黄某2发生性关系的过程。到房间后,他叫周某1把与黄某2认识、发生性关系的过程写出来。周某1写好后给他看,他因认为周某1写得很简单,就要求周某1重新写过,周某1两次都写了黄某2发生性关系时是不自愿的。在这过程中他未殴打周某1,也未强迫周某1按照他的意思来写。周某1写完后,他就对周某1说要带黄某2到公安局报案。周某1就求他不要报案,问能否用其他的方式解决。他就问周某1要如何解决,周某1提出拿二万元解决,他就说要十万元。两人讨价还价后,他提出要六万元,否则就去报案,周某1便同意了,并说现在没钱要缓几天。他就说周某1没诚意就不要拿了,他还是去报案。周某1听了后就主动提出写一张借条给他,他从史某处要来借条版本,让周某1按照该版本来写,周某1还把身上的手表、黄金项链、黄金手链作抵押,同时还写了一张自愿抵押书。在这之后,周某1就未与他联系了,他因没拿到钱就发了很多条短信给周某1,大致内容为若周某1再不拿钱,他就要去报案告周某1强奸。他于2017年3、4月时将黄金项链出售到小圆弧农村信用社隔壁的金店,获利16000元,于2017年4月中旬将黄金手链出售到城西永盛金店,获利21000元。这些钱被他用于日常开支。19.南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南)公(刑)鉴(活)字[2017浦]第36号法医学鉴定书、浦城县价格认证中心浦价认证[2017]43号关于黄金手链和黄金项链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伤者周某1左侧胸部损伤为钝器伤,如拳击可以形成,导致左侧第7肋骨骨折,周某1的损伤属轻微伤;黄金手链价值24237元,黄金项链价值18000元。20.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周某1辨认出2017年2月22日殴打他,在酒店要求他写借条、事情经过等的男子是被告人姜永斌;被告人姜永斌辨认出2017年2月22日向其出具借条等的男子是被害人周某1;证人朱某辨认出2017年4月向其出售黄金手链的男子是被告人姜永斌;证人吴某1辨认出2017年3月向其出售黄金项链的男子是被告人姜永斌。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永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的方法,向他人索取人民币六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永斌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永斌为保证被害人将来交付六万元金钱,当场扣押了被害人价值四万余元的财物,其尚未对剩余部分实现非法占有,量刑时可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予以考虑;其退出非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结合被告人姜永斌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永斌关于黄某2与周某1发生性关系是非自愿的辩解意见,本院经评判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对于其提出未胁迫周某1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姜永斌以向公安机关告发为由,使被害人周某1产生恐惧心理,系采用了威胁手段,该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被告人姜永斌关于上述情节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姜永斌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姜永斌系犯罪未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姜永斌以报案相威胁,迫使被害人允诺将来给付人民币六万元,并写下借条,为保证“债务”履行,又扣押黄金首饰等财物。被告人姜永斌已实现其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达到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形态。故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提出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姜永斌及其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永斌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20年5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先群人民陪审员 姚紫文人民陪审员 吴丽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黄雅雅书 记 员 刘佳倩附:本案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