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秀芬、张汉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芬,张汉斌,李清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执行程序用)(2017)鲁1402执627号申请人:王秀芬,女,汉族,1957年8月出生,住德州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张汉斌,男,汉族,1973年10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李清龙,男,汉族,1977年5月出生,住陵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秀芬与被执行人张汉斌、李清龙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38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王中红审判员 张宗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飞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