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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秀芬、张汉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芬,张汉斌,李清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执行程序用)(2017)鲁1402执627号申请人:王秀芬,女,汉族,1957年8月出生,住德州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张汉斌,男,汉族,1973年10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李清龙,男,汉族,1977年5月出生,住陵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秀芬与被执行人张汉斌、李清龙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38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王中红审判员  张宗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飞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