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3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北海融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吴岩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海融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吴岩涛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03民初1019号原告:北海融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银滩大道1号4号楼2单元1楼。法定代表人:傅志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萍,广西天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季红,广西天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岩涛,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原告北海市融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岩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北海市融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海市融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以被告吴岩涛已向其归还涉案所有款项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海市融和房地产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计216元,由北海市融和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宗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宁丽华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