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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17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常熟市某服装商行与临沂商城鹤霏服装商行、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某服装商行,临沂商城鹤霏服装商行,滕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1717号原告:常熟市某服装商行,住所地:常熟服装城时装中心1-081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1MA1PWRM852。经营者:顾某。被告:临沂商城鹤霏服装商行,住所地:临沂华丰商贸城一楼1093号。注册号:371301300051321。法定代表人:滕某,负责人。被告:滕某某,男,汉族,1961年9月21日生,住临沂。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某服装商行与临沂商城鹤霏服装商行、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在本院要求补充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时,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或下落不明的证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常熟市某服装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东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加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