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执9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袁世荣与刘海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世荣,刘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949号申请执行人:袁世荣,男,195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刘海兵,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府谷镇。申请执行人袁世荣与被执行人刘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海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袁世荣偿还借款本金5.5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87.5元,执行费725元。被执行人刘海兵一直未能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刘海兵依法采取司法拘留,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袁世荣以被执行人刘海兵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9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郝鹏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钰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