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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87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路俊才与高庆国、赵尽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俊才,高庆国,赵尽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8713号原告:路俊才,男,汉族,1965年3月6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五松,系汝州市汝美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高庆国,男,汉族,成年,住汝州市。被告:赵尽方,男,汉族,成年,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路俊才与被告高庆国、赵尽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路俊才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俊才自愿撤回对被告高庆国、赵尽方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俊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路俊才负担。审判员  康可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雪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