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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二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与简某、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简某,付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二初字第98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地址:高安市筠泉路210号。负责人:黄辉,该行行长。被告:简某,男,住高安市。被告:付某,女,住高安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与被告简某、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及其它联系方式,均无法通知被告简某、付某应诉,本院通知原告提供被告可联系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原告因故均未能提供,本院经查证亦不能确定被告简某、付某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之精神,原告起诉的被告经多方寻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明曦审判员  况国良审判员  吴 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