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37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董良杰与付平康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良杰,付平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3755号申请执行人:董良杰,男,汉族,1971年7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付平康,男,汉族,1957年12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51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董良杰申请执行付平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94225元及利息,执行费2813元。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8018.93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洋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何金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海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