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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81民初78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神木农商行与王振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振平,苗俊兰,李孝功,刘永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81民初7899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琳,男,系该公司职工。被告王振平,男,汉族,陕西省人。被告苗俊兰,女,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李孝功,男,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永良,男,汉族,内蒙古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振平、苗俊兰、李孝功、刘永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14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乔春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訾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