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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民初48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刘贝贝、赵延鑫等与郭丽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贝贝,赵延鑫,郭丽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4881号原告:刘贝贝,女,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原告:赵延鑫,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郭丽华,女,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地址:临沂市沂蒙路***号民族大厦。原告刘贝贝、赵延鑫诉被告郭丽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受理。2017年10月26日,原告方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的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贝贝、赵延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贝贝、赵延鑫负担。审判员  赵启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兰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