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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3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国岭与李立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岭,李立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3民初581号原告:王国岭,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李立功,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诚朴路南段路东(湛河彩虹桥南200米路东)。主要负责人:石卫东,经理。原告王国岭与被告李立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国岭撤回对被告李立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国岭承担。审 判 长  赵烈贞代理审判员  张华民人民陪审员  朱小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东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