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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刑更43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郑裕成票据诈骗罪、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罚变更

当事人

郑裕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刑更4346号罪犯郑裕成,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浙江省建德市人,现在浙江省第三监狱服刑。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2014)金兰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裕成犯票据诈骗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400000元。被告人郑裕成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4年11月19日以(2014)浙金刑二终字第348号刑事判决书,改判被告人郑裕成犯票据诈骗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4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第三监狱于2017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某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第三监狱指派警官郑华成出庭履行职务,���犯郑裕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郑裕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庭审中,罪犯郑裕成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出庭检察员对执行机关提请罪犯郑裕成减刑无异议,建议合议庭综合考虑确定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郑裕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四个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裕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和检��员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裕成准予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3日起至2030年7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关新人民陪审员  胡志春人民陪审员  王华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