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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执47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叶许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4762号被执行人叶许林(曾用名叶海宁,又名刘林),男,1990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武宁县。被执行人叶许林诈骗罪罚金、退赔赃款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的(2017)苏0682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叶许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21年10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责令叶许林继续退赔赃款计人民币十三万四千元,发还相关被害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其中发还被害人崔某人民币五千元,发还被害单位如皋市欧派橱柜专卖店人民币七千元,发还被害人阚某人民币五万九千元,发还被害人莫某人民币三千元,发还被害人张某、吴某人民币六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后,由周君执行。移送执行标的为:罚金50000元、退赔赃款134000元,执行费650元(未预缴)。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服刑地江苏省溧阳监狱狱政科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余额的银行存款,故未采取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有价证券登记信息。3.通过在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委托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在江西省武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江西省武宁县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信息5.被执行人叶许林目前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其未向本院申报财产。6.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叶许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委托执行函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事项,当事人必须履行,但是否能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叶许林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经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叶许林目前正在监狱服刑,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682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