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执1326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波与白兰泽、张敏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波,白兰泽,张敏,白贵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1326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张波,男,汉族,1981年5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白兰泽,男,汉族,1960年6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张敏,女,汉族,1961年8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白贵亿,男,汉族,1987年2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律政公证处2016年4月12日出具的(2016)川律公证执字第15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04月22日立案执行张波申请执行白兰泽、张敏、白贵亿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暂计至2016年3月15日为3万元),以及借款结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违约金(按照协议约定标准计算),另本案执行费77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兰泽、张敏、白贵亿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张敏所有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正北下街168号御景台7栋-1层132号车库1套(权×××,建筑面积36.43平方米),该车库经重庆同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评估,评估总价11万元,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该车库进行拍卖,第一次拍卖流标。2017年9月11日,第二次拍卖中买受人王香波以最高价9.45万元竞得该拍卖标的车库,现该车库拍卖款已全部付至本院账户。本院认为,本案拍卖程序合法,应当确认拍卖的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原登记在被执行人张敏名下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正北下街168号御景台7栋-1层132号车库1套(权×××)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王香波(男,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双流县华阳正北下街168号1栋2单元903号。身份证号码:)所有;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敏所有的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正北下街168号御景台7栋-1层132号车库1套(权×××)的所有查封及申请执行人张波对该车库上设定的抵押权登记(业务件号:抵×××);三、上述车库的原产权证、他项权证、国土使用证同时作废,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王香波单方到财产登记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宇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