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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22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彭生、欧阳晖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彭生,欧阳晖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22执335号申请执行人李彭生,男,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被执行人欧阳晖禹,男,194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彭生与欧阳晖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5)栗民赤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彭生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欧阳晖禹应向申请执行人李彭生支付借款2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执行费2900元。于2016年9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欧阳晖禹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以下措施:于2016年9月22日,在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车辆、保险理财产品、证券进行了查询,反馈无财产登记信息。于2016年9月25日,在上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土地、房屋进行查询,反馈欧阳晖禹名下有房屋7套,产权证号分别为11309035、11300963、11301065、1130005、11301291、11300944、栗国用(2013)第01067号,其中11300963已被抵押,其他6套房屋已被查封。于2016年9月25日,在上栗县交警大队对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进行查询,反馈无车辆登记信息。于2016年12月13日,因被执行人既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作出了(2016)赣0322执335号罚款决定书,对欧阳晖禹罚款5万元。因欧阳晖禹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彭生提供不出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金波审 判 员 陈宏林审 判 员 谢启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刘加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