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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财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马少启、訾庆跃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少启,訾庆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财保173号申请人:马少启,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申请人:訾庆跃,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申请人马少启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訾庆跃的车辆予以扣押。申请人以银行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訾庆跃所有的皖16-×××××号“北京”牌变型拖拉机一台。二、冻结申请人马少启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五河支行62×××78账户中的存款2000元。上述财产在本院扣押、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转让、抵押及作其他形式处分。上述财产的扣押、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延长期限,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自动解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40元,由申请人马少启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季延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冬梅书 记 员 张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