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行终6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严小安与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街道办事处不履行监督村务公开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小安,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行终6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严小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古曲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宏彬,主任。委托代理人严松林,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严小安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马王堆街道办事处)不履行监督村务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2行初12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根据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芙政复字(2016)第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内容,能够证实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已责令马王堆街道办事处履行相关职责,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属于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情形,且严小安自述,自其提起行政复议之日起至今未再向马王堆街道办事处申请村务公开监督法定职责。一审法院现已向严小安释明,严小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严小安的起诉。上诉人严小安上诉称: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确认被上诉人不依法履行监督实施村务公开法定职责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书面答复,监督实施村务公开。被上诉人马王堆街道办事处的答辩意见与一审的意见一致,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认为,根据本案起诉状,被上诉人已向上诉人送达向新桥村委会作出的责令村务公开通知书,但上诉人仍认为被上诉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与其陈述的事实不符,所诉行为明显不存在,其起诉明显无事实根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不服的,应通过该条规定的途径进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项的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一审的处理结果是正确的。但是,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系认为被上诉人在芙蓉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仍不履行监督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即不履行芙蓉区政府芙政复字(2016)第14号行政复议决定,属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将被诉行为确定为行政复议前被上诉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并据此认定被上诉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当,应予指正。上诉人如认为新桥村委会经被上诉人责令公开后仍不依法公开,可依法再行提起救济或向有关部门反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不收取诉讼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永审判员 吴树兵审判员 陈丽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景月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