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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7执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8-12

案件名称

广西阳光纸业有限公司与桂林极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汪和荣、杨振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阳光纸业有限公司,桂林极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汪和荣,杨振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7执127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阳光纸业有限公司,住广西南宁市科园大道62号厂房大楼一楼。法定代表人韦建强,董事长。被执行人:桂林极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广西桂林市灵川县定江镇三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杨振君。被执行人:汪和荣,女,1982年4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被执行人:杨振君,女,1983年12月2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广西阳光纸业有限公司与桂林极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汪和荣、杨振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也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了核实,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陆苍碧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炎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