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民终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06
案件名称
聊城大学、山东泉润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聊城大学,山东泉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终12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聊城大学。住所地:聊城市湖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蔡先金,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尚涛,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泉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路西首建设大厦。法定代表人:徐丙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威,女,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预算主管,住聊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令龙,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聊城大学与被上诉人山东泉润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6)鲁1502民初1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7)鲁1502民初1662号;发回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77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周凤魁审 判 员 刘晓光审 判 员 徐红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杜 娟书 记 员 肖军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