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民终4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袁琴美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袁琴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终4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西关街新建路55号。法定代表人:胡振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世语,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明,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琴美。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骏,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琴美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1民初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1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14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崔 军代理审判员 张 妍代理审判员 景琛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常 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