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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3民初1326号

李志刚与吴彩凤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志刚,吴彩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3民初1326号

原告:李志刚,男,无固定职业。

被告:吴彩凤,女,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刚与被告吴彩凤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

原告李志刚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原告李志刚自愿负担。

审判员  孙闳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顾光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