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3民初1326号
原告:李志刚,男,无固定职业。
被告:吴彩凤,女,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刚与被告吴彩凤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
原告李志刚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原告李志刚自愿负担。
审判员 孙闳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顾光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