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3执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艺辉、林江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艺辉,林江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保158号申请人:刘艺辉,男,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申请人:林江来,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申请人刘艺辉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林江来名下并所有的址在漳浦县杜浔镇钱隆滨海城钱隆海璟A4地块14栋D03建筑面积为101.3平方米的房产予以保全,价值以100000元为限。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以出具担保函的方式为申请人刘艺辉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以人民币100000元为限。本院认为,原告刘艺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依法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林江来名下并所有的址在漳浦县杜浔镇钱隆滨海城钱隆海璟A4地块14栋D03建筑面积为101.3平方米的房产予以冻结。停止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林江来名下的址在漳浦县杜浔镇钱隆滨海城钱隆海璟A4地块14栋D03建筑面积为101.3平方米的房产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及设置抵押等他项权利的登记手续。期限至2019年10月11日止。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刘艺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郑枝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宇平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