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55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鲍家闩与徐文霞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家闩,徐文霞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5536号原告:鲍家闩,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徐文霞,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鲍家闩与被告徐文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按照原告鲍家闩提供的被告徐文霞的住址依法向被告徐文霞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但邮政机构以迁移新址不明、宅拆迁、电话关机为由予以退回。此后,本院通知原告鲍家闩要求其提供被告徐文霞的准确送达地址,但原告鲍家闩一直未能提供。本院认为,原告鲍家闩向本院提起诉讼,其提供被告徐文霞的送达地址尚不明确,以致本院无法向被告徐文霞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原告鲍家闩对被告徐文霞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其可待查明被告徐文霞的准确送达地址后再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鲍家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鲁格格 来源: